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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蛇口片区召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6-10-27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查看次数:1604

10月25日上午,自贸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召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发布会。省自贸办副主任马行裕、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吴本鹏、深圳市政府党组成员、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前海管理局局长杜鹏、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郭驰、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副主任田敏等省市部门领导出席发布会。会议由杜鹏局长主持。

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郭驰表示,深圳自2013年3月1日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商事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原来的149项削减为11项,后置审批114项。“但一些新问题显现出来,比如办照成为一件较为容易的事,但‘办证难’问题仍然突出。这次发布的《中国(广东)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是结合企业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实际产生的问题而推出的新的改革措施,切实优化企业准入门槛。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副主任、前海管理局副局长田敏在会上介绍《方案》具体内容。她表示,“证照分离”改革在实际实施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深圳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商事主体资格和许可经营资格相分离,其改革的实质是“先照后证”。第二阶段则将聚焦后置审批事项改革,是对前一个阶段的改革深化,进一步精简审批项目、降低门槛,以解决企业获得商事登记主体资格后、实际开展经营业务前所面临的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为出发点进行的改革,“准确说就是证照分离2.0版”。

此次改革以省市下放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的131项审批事权为基础,从准入环节、服务环节和监管环节进行优化。其中,准入环节按照“能取消则取消、能削减则削减、能合并则合并、能转移则转移”的标准,简化企业准入和注销流程,对后置审批事项进行分类改革,从下放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的审批事权中选取一批符合改革要求的,分为“取消”、“审批改备案”、“告知承诺制”、“转移”和“加强准入监管”五大类,采取“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成熟一批,推出一批”的做法,逐步推进。

服务环节以完善“一站式”市场准入统一平台为目标,深化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一口受理、一门审批、一网服务、一颗印章”的政务服务改革,为企业提供从“设立”到“存续”的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监管环节则通过搭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开展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改革、试行综合执法等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信息平台等技术手段促进监管过程信息化,创建“放得开、管得住”的优质市场营商环境。

由于方案中审批事项分类改革涉及的事权,都是以省市下放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的事权为主,改革领域集中在文化科技、人才引进、规划建设等方面,管委会可根据片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适时对审批事权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和实施。因此此次改革具有‘可推广性强、覆盖度宽、可操作性强和创新程度高’等四个特点。下一步,前海将落实法治保障,逐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成熟一批,推出一批;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制。

部分改革措施

推进关联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改革

1.可取消的审批。对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备充分的市场自由竞争条件的,完全取消行政审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可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政府还需及时准确获得市场主体经营信息、掌握行业动态、开展产业政策制定、引导的,实行备案管理,商事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无需进行核准或许可。

3.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确需保留暂时不宜取消,且不会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通过后续监管能够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4.转移。对于市场可自行调节或行业组织可以自律管理的事项,如资格资质认定、行业准入审查、资产项目评估等,可暂停实施该审批,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

1.简化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情形外,商事主体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改为商事主体名称与设立登记同步办理。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放宽市场主体名称限制,允许名称使用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但能反映其行业特点的用语。

2.实行商事主体简易注销。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及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在完成清税手续后采用简易注销程序。

推行综合监管措施

对重点许可审批领域加强信息“双告知”。在办理商事登记时,对于涉及许可审批的商事主体,不但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将其信息推送给许可审批部门,也同时通过短信、书面等方式告知商事主体,提示商事主体办理许可审批后方可经营。通过双告知构建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提高协同监管能力,达到登记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有效推进宽进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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