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

制度创新案例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2015-02-15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批复的通知

粤府函〔2012〕3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批准实施《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之后,国务院为推动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我省特别是南沙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标志着南沙新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时深化粤港澳合作、引领珠三角地区乃至全省转型升级、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广州市和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广州市政府作为南沙新区开发建设责任主体,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科学有序推进《规划》的实施。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创新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模式,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体制机制,推动南沙新区科学开发、从容建设。要按照《规划》确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重点,抓紧推进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健全贯彻实施《规划》.的长效机制,切实把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南沙新区科学发展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三、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广州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支持和指导。要全力支持广州南沙新区贯彻落实好国家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并结合实际出台相应配套支持政策。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除法律规定必须由省一级掌握的审批权限外,凡是可以下放给南沙新区的省一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一律下放。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帮助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2〕1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2〕25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与港澳全面合作为主 线,以生态、宜居、可持续为导向,以改革、创新、合作为动力,大力推进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努力把南沙新区建设成为粤港澳优质生活圈、新型城市化典范、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和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为全面推动珠江三角洲转型发展、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构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发挥更大作用。

      三、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规划》确定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重点,积极创造条件,有序推进《规划》实施。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统筹推进新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将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实现南沙新区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东省和广州市等有关方面参加的协调机制,帮助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为促进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适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科学规划建设南沙新区,对于发挥粤港澳三地比较优势,推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建设,深化新时期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南沙新区开发建设,以《规划》实施为契机,开拓创新,紧密合作,扎实工作,不断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模式。

国务院

2012年9月6日